6月23日,從南昌市法制辦獲悉,《南昌市消防條例(征求意見稿)》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對征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可于2014年7月1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南昌市紅谷灘新區(qū)新府路118號市政府大樓北五樓南昌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立法處(郵政編碼:330038);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fā)送至: lifachu@163.com。
《條例》提出,每年11月為南昌市消防月,11月9日為消防日。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消防月、消防日組織集中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此外,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
違反規(guī)定,占用消防車作業(yè)場地或者避難層(間)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規(guī)定,在人員密集場所的用餐區(qū)、高層建筑使用瓶裝燃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提出,每年11月為南昌市消防月,11月9日為消防日。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消防月、消防日組織集中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此外,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
違反規(guī)定,占用消防車作業(yè)場地或者避難層(間)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規(guī)定,在人員密集場所的用餐區(qū)、高層建筑使用瓶裝燃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