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在29日召開的哈爾濱市政府常務會議上獲悉,按照國家及我省關于理順居民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的要求,哈爾濱市下發(fā)通知,對城市居民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進行調整。
據悉,此次理順城市居民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的實施范圍,為市區(qū)(不含阿城區(qū))內使用管道天然氣的居民用戶。各檔氣量與價格調整為:
第一檔:每個居民用戶年用氣量288立方米(含)以下,氣價標準由原來每立方米2.80元調整至每立方米2.94元;
第二檔:每個居民用戶年用氣量288立方米-360立方米(含),氣價標準由原來每立方米3.36元調整至每立方米3.53元;
第三檔:每個居民用戶年用氣量360立方米以上,氣價標準由原來每立方米4.20元調整至每立方米4.41元。
資料片
對確因家庭戶籍人口較多而導致用氣量增加的居民用戶,在5人基礎上,按照每增加1人、年增加55立方米用氣量的方式增加第一檔氣量基數(shù)。
哈市明確,對持有民政部門核發(fā)的《哈爾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哈爾濱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證》(分散供養(yǎng))的居民用戶,不實行階梯氣價制度,其生活用氣價格仍執(zhí)行每立方米2.00元標準不變。對持有民政部門核發(fā)的《哈爾濱市城市低收入困難家庭救助證》和《哈爾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的居民用戶,不實行階梯氣價制度,其生活用氣價格執(zhí)行每立方米2.94元標準。獨立采暖用氣的居民用戶、執(zhí)行居民生活氣價的非居民用戶,按照一、二檔氣價的平均價格,氣價標準執(zhí)行每立方米3.24元。
據悉,居民管道天然氣計價周期以年度(12個月)作為1個計價周期。一個計價周期中的居民用戶用氣量,按相應各檔氣量及價格計收氣費,用氣量在計價周期之間不累計、不結轉。對變更或注銷用氣戶名的居民用戶,變更或注銷之日前發(fā)生的不滿一個計價周期的用氣量,均依據一個計價周期的相應氣量額度、按實際發(fā)生抄表氣量計收各檔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