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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非居民氣價調整幅度,變幅在5%以內由發(fā)改部門直接調整!湖北一地發(fā)布價格聯動機制

字體: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24-07-25  來源:赤壁市發(fā)改局、天然氣與法律  瀏覽次數:2144
 日前,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持續(xù)深化天然氣價格改革要求,進一步完善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促進終端銷售價格靈敏反映市場供需變化,保障城鎮(zhèn)燃氣安全穩(wěn)定供應,湖北省赤壁市發(fā)布了《關于建立健全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在湖北省發(fā)改委所公布的聯動機制的基礎之上,根據當地情況因地制宜作出了調整,以下幾個方面提請燃氣企業(yè)關注:

第一,《通知》明確了當地在省發(fā)改委聯動機制的基礎之上,明確了聯動周期,居民用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按一年為一個聯動周期。非居民用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按每季度為一個聯動周期。
 
第二,聯動公式的內容上,以三年為標準區(qū)分新建管網與現有管網,并規(guī)定了不同的供銷差率,對于新建管網按照4.5%、運行3年(含)以上的管網按照3.5%確定。
 
第三,《通知》為確保價格聯動的及時和靈活性,對于非居民氣價以變動幅度5%為標準,對于未達到此標準的價格聯動調整,由發(fā)改部門按機制直接進行,而對超過此標準的調整,則需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從近期各地所發(fā)布的聯動機制文件不難看出,各地政府更加注重價格聯動調整的靈活性,通過下放部分權力的方式優(yōu)化聯動程序,聯動調整的實施主體不再單一化,燃氣企業(yè)應當予以關注。
 
 
 

 

 

市發(fā)改局關于建立健全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的通知

 

天然氣經營企業(yè):

 

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持續(xù)深化天然氣價格改革要求,進一步完善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促進終端銷售價格靈敏反映市場供需變化,保障城鎮(zhèn)燃氣安全穩(wěn)定供應。根據《省發(fā)改委關于建立健全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的通知》(鄂發(fā)改價管〔2023〕204號)要求,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建立健全我市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聯動機制主要內容

 

(一)聯動范圍。居民和非居民用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與燃氣企業(yè)采購價格(含運輸費用)實行聯動。采購價格不區(qū)分氣源價格形式,原則上按照燃氣企業(yè)采購的全部氣源加權平均價格確定,包括管道天然氣、液化天然氣(LNG)、壓縮天然氣(CNG)等。當燃氣企業(yè)采購價格明顯高于周邊地區(qū)采購價格或同外氣源采購價格對終端銷售價格影響較大時,可按照用戶自愿委托的原則,對合同外購氣量實行代購代銷價格政策,其購銷價差不得高于本地區(qū)配氣價格。

 

(二)聯動周期。居民用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按一年為一個聯動周期。非居民用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按每季度為一個聯動周期。

 

(三)聯動公式。首次建立聯動機制時,終端銷售價格按以下公式確定:終端銷售價格=加權平均采購價格+配氣價格。聯動機制建成后,調整終端銷售價格按以下公式確定:終端銷售價格=上期終端銷售價格+價格聯動調整額度。

 

價格聯動調整額度=(本期加權平均采購價格—上期加權平均采購價格)/(1—供銷差率)±上期應調未調金額及偏差金額。

 

供銷差率按照新建管網4.5%、運行3年(含)以上的管網3.5%確定。

 

(四)聯動方式。終端銷售價格根據采購價格變動相應調整,不設置聯動啟動條件。按照終端銷售價格與上期實際采購價格或當期預測采購價格進行聯動。同時建立偏差校核機制,對預測采購價格與實際采購價格的差異部分,納入后期聯動統(tǒng)籌考慮。

 

(五)聯動幅度限制。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每次上調幅度不超過每立方米0.5元,未調金額納入下一聯動周期統(tǒng)籌考慮。居民用氣價格下調及非居民用氣價格調整幅度不限。配氣價格調整時,終端銷售價格相應調整,不受聯動機制限制;國家和省對天然氣價格調整另有政策規(guī)定的,不受聯動機制限制。

 

(六)聯動程序。燃氣公司在每個聯動周期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發(fā)改部門提交調價申請,并報送周期內天然氣采購價格、氣量及采購合同、發(fā)票等相關數據和資料。發(fā)改部門在綜合考慮社會承受能力,兼顧供氣企業(yè)、消費者利益,保持經濟社會平穩(wěn)發(fā)展的基礎上,研究制定調價方案。

 

居民用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調整,首次建立或調整居民天然氣價格聯動機制應嚴格履行聽證程序,后期依據已經生效實施的聯動機制制定具體價格水平時,可以不再開展定價聽證,直接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非居民用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調整,變動幅度在5%以內時,由發(fā)改部門按機制直接調整銷售價格;變動幅度達到或超過5%時,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強價格監(jiān)管。燃氣企業(yè)應做好天然氣采購成本分析基礎工作,及時向發(fā)改部門提交相關資料,要如實反映實際情況,配合做好相關工作。發(fā)改部門對燃氣企業(yè)的購銷情況、采購成本等進行審核,符合聯動機制的予以價格聯動,企業(yè)不得隨意聯動價格。

 

(二)控制氣源成本。燃氣企業(yè)密切關注天然氣市場動向,充分預判經營區(qū)域內階段性天然氣需求量,通過充分談判、拓展氣源采購渠道、優(yōu)化氣源結構等方式努力降低氣源采購價格,嚴格控制氣源采購成本。

 

(三)注重宣傳引導。燃氣企業(yè)要切實提高服務質量,在營業(yè)場所等顯著位置做好價格公示,耐心做好宣傳解釋;在按機制調整終端銷售價格時,要及時回應各方關切,保障平穩(wěn)實施,爭取社會各方理解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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