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卡膜式燃氣表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最大流量為 160 m3/h(含160 m3/h)以下 IC 卡膜式燃氣表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 IC 卡膜式燃氣表的設計、生產、試驗與驗收。
2 標準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423.17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huán)境試驗規(guī)程 試驗Ka: 鹽霧試驗方法
GB/T 2828.1 計數抽樣檢驗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質量限(AQL)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劃
GB/T 2829 周期檢驗計數抽樣程序及表(適用于對過程穩(wěn)定性的檢驗)
GB/T 4208-1993 外殼防護等級(IP 代碼)
GB/T 6968 膜式煤氣表
GB/T 14437 產品質量監(jiān)督計數一次抽樣檢驗程序及抽樣方案
GB/T 17626.2-1998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
GB/T 17626.3-1998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CJ/T 3075.2-1998 燃氣燃燒器具實驗室 試驗裝置和儀器
CJ/T 3074-1998 家用燃氣燃燒器具電子控制器
3 術語和定義
3.1 IC卡膜式燃氣表(簡稱燃氣表) IC card diaphragm gas meter
以膜式燃氣表為計量基表,以 IC 卡為媒體,加裝電子控制器所組成的一種具有預購氣量功能的燃氣計量裝置。
3.2 基表 basic gas meter
IC 卡膜式燃氣表所采用的膜式燃氣表。
3.3 控制器 control unit
用于燃氣計量、顯示和控制的裝置。
3.4 欠壓值 minimum operating voltage
保證電子控制器正常工作的最低設定的電壓值。
3.5 總壓力損失 total pressure loss
燃氣表安裝控制閥后,在規(guī)定條件下進氣口和出氣口之間的壓力損失。
3.6 脈沖當量 pulse equivalent
基表機械運動元件中發(fā)出一個脈沖信號所代表的一個體積量。
3.7 轉換誤差 transform error
IC 卡膜式燃氣表機械計數器計量與電子顯示計量兩者間的讀數誤差。
4 型號編制
4.1 型號編制
CG - -
基表型號
L 邏輯加密卡(接觸式卡)
卡型式 Z CPU智能卡(接觸式卡)
S 射頻卡(非接觸式卡)
IC卡膜式燃氣表
4.2 型號編制示例
CG – Z –
表示:采用方框內所示的基表,配有 CPU 智能卡型式的 IC 卡膜式燃氣表。
5 一般要求
5.1 燃氣表的流量范圍應符合表 1 的規(guī)定。
表1 最大流量值與最小流量上限值(m3/h)
最大流量 Qmax 最小流量上限值 Qmin
1 0.016
1.6 0.016
2.5 0.016
4 0.025
6 0.040
10 0.060
16 0.100
25 0.160
40 0.250
65 0.400
100 0.650
160 1.000
5.2 燃氣表的內置電池使用壽命應大于 6 年。
5.3 燃氣表進出氣口接頭,應采用金屬材料制造。
6 技術要求
6.1 外觀
6.1.1 燃氣表表面平整、光潔、無開裂、劃傷、毛刺、變形等缺陷;金屬部分無銹蝕、無傷痕、無螺紋損傷,涂覆顏色一致、無皺紋、流痕、針孔、起泡等缺陷。各部件連接可靠,標志和銘牌清晰可辨。
6.1.2 閥體、控制器等各部件裝配可靠、牢固;電池盒蓋與殼體配合緊密,開合自如。
6.2 耐環(huán)境條件
6.2.1 低溫
a)儲存溫度:-25℃±2℃ ,恢復常溫后,其功能應符合本標準 6.3 、6.4 條的要求;
b)工作溫度:-10℃±2℃ ,其功能符合本標準 6.3 、6.4 條的要求。
6.2.2 高溫
a)儲存溫度:+55℃±2℃ ,恢復常溫后,其功能應符合本標準 6.3 、6.4 條的要求;
b)工作溫度:+40℃±2℃,其功能應符合本標準 6.3 、6.4 條的要求。
6.2.3 恒定濕熱
相對濕度 93±2 % ,溫度 +40℃±2 ℃ ,其功能應符合本標準 6.3 、6.4 條的要求,且外觀無銹蝕。
6.2.4 鹽霧
溫度為 35℃±2 ℃,試驗時間為 16 h ,恢復后其功能應符合本標準 6.3 、6.4 條的要求。
6.2.5 振動
燃氣表應有抗振動能力,整機應無松動,其功能應符合本標準 6.3 、6.4 條的要求。
6.3 提示功能
燃氣表應具有聲、光、圖文顯示中的一種或多種提示方式。
6.3.1 工作電源欠壓
當燃氣表工作電壓降至產品設計欠壓值時,應有明確的提示。
6.3.2 剩余氣量不足
當燃氣表預購剩余氣量減少到預定值時,應有明確的提示。
6.3.3 誤操作
當使用非本機卡,或出現其他錯誤操作時應有明確的提示。
6.4 控制功能
6.4.1 燃氣預購氣量及用氣控制功能
a)燃氣表應正確讀取預購氣量值,并開啟閥門;
b)當氣量降至設定值時,燃氣表應能自動關閉閥門,切斷氣源;
c)重新輸入氣量后,燃氣表應自動恢復供氣。
6.4.2 數據保持與恢復功能
燃氣表在斷電后,應能保持數據,恢復供電后燃氣表應能正常工作,并且表內數據應與斷電前一致。
6.4.3 氣量累積功能
燃氣表輸入預購氣量后,燃氣表內的剩余氣量應為原剩余氣量和預購氣量的和。
6.4.4 電源欠壓保護功能
燃氣表的電源電壓降至產品設計欠壓值時,應能在設定的時間內關閉閥門。
6.5 防護功能
6.5.1 防護封印
燃氣表應具備不經破壞,不能拆卸的防護封印或其他措施。
6.5.2 外殼防護等級
燃氣表的電氣控制部分應安裝在封閉的空間內,其外殼防護等級應符合 GB/T 4208-1993 中IP5×等級的要求。
6.5.3 抗干擾性
6.5.3.1 磁干擾
外界磁干擾時,燃氣表應自動關閉閥門或正常使用,并符合本標準 6.3 和 6.4 條的要求。
6.5.3.2 靜電保護
應符合 GB/T 17626.2-1998 中 2 級的要求,接觸放電 4 kV ,燃氣表應自動關閉閥門或正常使用,并符合本標準 6.3 和 6.4 條的要求。
6.6 電氣性能
6.6.1 靜態(tài)電流
內置電池燃氣表靜態(tài)電流應小于 20 A 。
6.6.2 最大工作電流
燃氣表的最大工作電流應小于 500 mA 。
6.6.3 對輻射電磁場不敏感性
應符合 GB/T 17626.3-1998 中 3 級要求,場強為 10 V/m ,頻率為 80MHz~1000 MHz ,燃氣表應自動關閉閥門或正常使用,并符合本標準 6.3 和 6.4 條的要求。
6.7 閥門
6.7.1 密封性
當閥門處于關閉狀態(tài),進氣壓力為 5 kPa 時,閥門的允許內泄漏量不應大于 0.55 L/h 。
6.7.2 耐用性
閥門開¬—關 10000 次后,應能正常使用,密封性符合本標準 6.7.1 條的要求。
6.8 卡座耐用性
經連續(xù) 10000 次插卡試驗后,其性能應符合本標準 6.4.1 條的要求。
6.9 外連接線抗拉力
當燃氣表有外連接線時,在 30 N 的外力作用下,連接線及連接件之間不得有脫落和變形。
6.10 整機密封性
輸入 1.5 倍最大工作壓力時,燃氣表不得泄漏。
6.11 總壓力損失
燃氣表的總壓力損失應在 Qmax 流量下,根據一個測量周期內的壓差波動最大值和最小值,按下列公式進行計算,其值應符合表 2 的要求。
(1)
式中: — 總壓力損失(Pa);
— 壓差波動最大值(Pa);
— 壓差波動最小值(Pa)。
表2 燃氣表的壓力損失
最大流量值Qmax(m3/h) 總壓力損失最大值(Pa)
1~10 ≤250
16~65 ≤375
100~160 ≤500
6.12 最大允許誤差
6.12.1 基本誤差
基本誤差應符合 GB/T 6968 的要求。
6.12.2 誤差曲線
誤差曲線應符合 GB/T 6968 的要求。
6.12.3 測試元件的標準偏差
測試元件的標準偏差應符合 GB/T 6968 的要求。
6.12.4 轉換誤差
轉換誤差不應超過 ±1 個脈沖體積當量。
6.13 基表耐久性
基表的耐久性應符合 GB/T 6968 的要求。
6.14 可靠性(控制部分的平均無故障工作時間)
控制部分的可靠性(MTBF)下限值應大于 2000 小時。
7 試驗方法
7.1 外觀
外觀檢驗采用目測方法,其結果應符合本標準 6.1 條的要求。
7.2 耐環(huán)境條件
7.2.1 低溫
a)儲存溫度
將燃氣表的控制器和閥門放置在實驗箱中,按每分鐘不大于 1 ℃ 的降溫速率,將溫度降至 -25℃±2℃ ,并穩(wěn)定 2h ,然后取出在室溫下恢復 2h ,檢驗控制器和閥門的功能應符合本標準 6.2.1 條的要求。
b)工作溫度
將燃氣表的控制器和閥門放置在實驗箱中加電工作,按每分鐘不大于 1 ℃ 的降溫速率,將溫度降至 -10℃±2℃ ,并穩(wěn)定 2 h ,檢驗控制器和閥門的功能應符合本標準 6.2.1 條的要求。
7.2.2 高溫
a)儲存溫度
將燃氣表的控制器和閥門放置在溫度 +55℃±2℃ 的環(huán)境中,升溫速率不大于每分鐘 1 ℃ ,達到溫度后穩(wěn)定 2 h ,然后取出在室溫下恢復 2 h ,檢驗控制器和閥門的功能應符合本標準 6.2.2 條的要求。
b)工作溫度
將燃氣表的控制器和閥門放置在溫度 +40℃±2℃ 的環(huán)境中加電工作,升溫速率不大與每分鐘 1 ℃ ,達到溫度后,穩(wěn)定 2 h ,檢驗控制器和閥門的功能應符合本標準 6.2.2 條的要求。
7.2.3 恒定濕熱
將燃氣表的控制器和閥門放置在溫度 +40℃± 2℃ ,相對濕度 93±2 % 的環(huán)境中保持 48 h ,然后取出在室溫下恢復 2 h ,檢驗控制器和閥門的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的 6.2.3 條的要求。
7.2.4 鹽霧
按 GB 2423.17 的方法進行試驗,并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a)試驗前對試品進行外觀檢查,表面應干凈、無油污、無臨時性防護層;
b)試驗溫度為 35℃±2 ℃,試驗時間為 16 h ;恢復 2 小時;
c)鹽霧試驗后,檢驗燃氣表的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的 6.2.4 條的要求。
7.2.5 振動
燃氣表在包裝條件下,放置在頻率 10 Hz ,偏移幅值 0.75 mm 的實驗臺上,按三個互相垂直的軸線上依次振動各 10 min ,試驗完成后檢驗燃氣表的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的 6.2.5 條的要求。
7.3 提示功能
7.3.1 工作電源欠壓
按本標準 7.7.4 的方法進行測試,其結果應符合本標準 6.3.1 條的要求。
7.3.2 剩余氣量不足
按本標準 7.4.1 的方法進行測試,其結果應符合本標準 6.3.2 條的要求。
7.3.3 誤操作
對燃氣表插入非本表卡或其他誤操作后,其結果應符合本標準 6.3.3 條的要求。
7.4 控制功能
7.4.1 燃氣預購氣量及用氣控制
a)測試框圖
流量調節(jié)閥
恒壓空氣源 接大氣
燃氣表
圖 1
b)測試要求
按圖 1 的測試框圖連接,并將燃氣表輸入一定氣量,檢查燃氣表的預購氣量;打開流量調節(jié)閥,當氣量減少到設定的剩余氣量值時,燃氣表應予以提示;將預購氣量降至設定值,檢查燃氣表閥門的狀態(tài);重新輸入一定氣量后,檢查燃氣表狀態(tài)。檢查結果應符合本標準 6.4.1 條的要求。
7.4.2 數據保持與恢復
按圖 1 的測試框圖連接,并將燃氣表輸入一定氣量,使其正常工作,此時記下表內剩余氣量,而后切斷燃氣表供電電源,10 min 后對其恢復供電,檢查表內剩余氣量。檢查結果應符合本標準 6.4.2 條的要求。
7.4.3 氣量累積功能
按圖 1 的測試框圖連接燃氣表。向燃氣表輸入高于預設定剩余氣量值的氣量,使其正常工作,關閉流量調節(jié)閥,讀出此時表內剩余氣量值,然后向燃氣表輸入一定的預購氣量,檢查燃氣表的剩余氣量值,應符合本標準 6.4.3 條的要求。
7.4.4 電源欠壓保護功能
a)測試框圖
開關 恒壓空氣源 接大氣
穩(wěn)
壓
電 電壓表
源
IC卡燃氣表
圖 2
b)測試儀器要求
穩(wěn)壓電源:電壓 0~12 V 連續(xù)可調,輸出電流 1 A ;
電壓表:量程與被測量燃氣表使用電壓相適應,精度 1 級。
c)按圖 2 連接被測燃氣表,將直流穩(wěn)壓電源調整至燃氣表的正常工作電壓,閉合開關,使燃氣表正常工作,然后緩慢下調直流穩(wěn)壓電源的電壓至產品設計欠壓值,此時燃氣表能予以提示,并符合本標準 6.4.4 條的要求。
7.5 防護功能
7.5.1 防護封印
用目測方法檢查燃氣表,應符合本標準 6.5.1 條的要求。
7.5.2 外殼防護等級
按 GB/T 4208-1993 的方法進行試驗,并應符合本標準 6.5.2 條的要求。
7.5.3 抗干擾性
7.5.3.1 磁干擾
按圖 1 連接被測燃氣表,將燃氣表輸入一定的氣量使其正常工作,用一塊 400~500 mT 磁鐵貼近燃氣表任何部位時,應符合本標準 6.5.3.1 條的要求。
7.5.3.2 靜電保護
按 GB/T 17626.2-1998 的方法進行試驗,其結果應符合本標準 6.5.3.2 要求。
7.6 電氣性能
a)測試框圖
1 uA
K1 恒壓空氣源 接大氣
穩(wěn) 2 A
壓 K2
電
源 V
IC卡燃氣表
K1: 電流測試開關
K2: 電壓測試開關
圖 3
b)測試儀器要求
穩(wěn)壓電源:電壓 0~12 V 連續(xù)可調,輸出電流 1 A ;
電壓表:量程與被測量燃氣表使用電壓相適應,精度 1 級;
微安電流表:量程 50 A,精度 1 級;
電流表:量程 1 A,精度 1 級;
7.6.1 靜態(tài)電流
按圖 3 連接被測燃氣表,將直流穩(wěn)壓電源調整至燃氣表的正常工作電壓,閉合開關 K2 ,測出燃氣表正常工作電壓應符合要求。然后打開 K2 ,使燃氣表正常工作,燃氣表穩(wěn)定工作后開關 K1 打至 1位,電流表測得的靜態(tài)電流應符合本標準 6.6.1 條的要求。
7.6.2 最大工作電流
按圖 3 連接被測燃氣表,將直流穩(wěn)壓電源調整至燃氣表的正常工作電壓,閉合開關 K2 ,測出燃氣表正常工作電壓應符合要求。然后打開 K2 ,使燃氣表正常工作,燃氣表穩(wěn)定工作后開關 K1 打至 2位,并使燃氣表產生開關閥動作,在開關閥動作期間,電流表測得的電流應符合本標準 6.6.2 條的要求。
7.6.3 對輻射電磁場不敏感性
按 GB/T 17626.3-1998 的方法進行試驗,其結果應符合本標準 6.6.3 條的要求。
7.7 閥門
7.7.1 密封性
檢漏儀采用 CJ/T 3075.2-1998 附錄 C 中圖 C5 標準容積式檢漏儀。
燃氣表閥門在關閉狀態(tài)下,在閥門入口處輸入 5 kPa 的氣體壓力,測其閥門的密封性應符合本標準 6.7.1 條的要求。
7.7.2 耐用性
檢漏儀采用 CJ/T 3075.2-1998 附錄 C 中圖 C5 標準容積式檢漏儀。
試驗時,閥門的開關動作應使電磁閥的速率小于 20 次/min ;電動閥的速率為 5~12次/min 。控制閥門開—關動作 10000 次后,使閥門處于關閉狀態(tài),在閥門入口處加 5 kPa 的壓力,測其閥門的密封性應符合本標準 6.7.2 條的要求。
7.8 卡座耐用性
試驗時卡的插拔速率小于 20 次/min ,當采用機械手插拔時,插拔力為其摩擦阻力 1.3~1.5 倍。重復插拔 10000 次后,檢查其性能應符合本標準 6.8 的要求。
7.9 外連接線抗拉力
外部閥門連接線在連接件外 20mm 處,以 30N 的力向外拉和向內推各 15 s ,檢查連接線應符合本標準 6.9 條的要求。
7.10 整機密封性
a)測試框圖
恒壓空氣源 出氣口密封
閥門
IC卡
燃氣表
壓力計
圖 4
b)燃氣表在閥門開啟狀態(tài)下輸入不低于 1.5 倍最大工作壓力的氣壓,持續(xù)時間不少于 3 min ,觀察壓力計示值不應下降。
7.11 總壓力損失
在空氣密度為 1.2 kg/m3 、流量為 Qmax 情況下,用傾斜式微壓計測出燃氣表進口處和出口處的壓力差,或用等效精度的其它方式讀取壓力差,總壓力損失應符合本標準 6.11 條的要求。
7.12 最大允許誤差
7.12.1 基本誤差
基本誤差的試驗方法按 GB/T 6968 的要求進行,其誤差應符合本標準 6.12.1 條的要求。
7.12.2 誤差曲線
誤差曲線的試驗方法按 GB/T 6968 的要求進行,其誤差應符合本標準 6.12.2 條的要求。
7.12.3 測試元件的標準偏差
測試元件的標準偏差的試驗方法按 GB/T 6968 的要求進行,其誤差應符合本標準 6.12.3 條的要求。
7.12.4 轉換誤差
按圖 1 連接被測燃氣表,并將燃氣表輸入一定氣量,此時記下表內剩余氣量 Q1 及基表讀數 Q2 ,使其通氣運行,燃氣表計量不少于 2 個 脈沖當量后,停止通氣,記下表內剩余氣量 Q3 及基表讀數Q4 ,(Q1-Q3)與(Q4-Q2)的差應符合本標準 6.12.4 條的要求。
7.13 基表耐久性
基表耐久性試驗按 GB/T 6968 的方法進行,其結果應符合本標準 6.13 條的要求。
7.14 可靠性(控制部分的平均無故障工作時間)
可靠性試驗按 CJ/T 3074-1998 中附錄 B 的方法進行,每 24 h 進行不少于一次氣量輸入、氣量累加、開關閥門的操作,其結果應符合本標準6.14 條的要求。
8 檢驗規(guī)則
8.1 出廠檢驗
8.1.1 燃氣表出廠時應按表5中所列項目逐條檢驗,按第 7 章對應的試驗方法進行試驗。
8.1.2 燃氣表必須經制造廠質檢部門按表 5 中所列項目檢驗合格,并附有產品合格證書方可出廠。
8.1.3 對于批量交付、驗收的燃氣表,其抽樣方法按 GB/T 2828.1 產品抽樣方案及合格水平,由供需雙方商定。對項目檢驗要求及缺陷分類,應按表 5 規(guī)定。
8.1.4 監(jiān)督檢驗按GB/T 14437的規(guī)定進行抽樣檢查。
8.2 型式檢驗
8.2.1 燃氣表型式檢驗按 GB/T 6968 的規(guī)定執(zhí)行。
8.2.2 型式試驗抽樣方法按 GB/T 2829 規(guī)定執(zhí)行,但不得少于三臺。
8.2.3 檢驗項目按表 5 中所列項目進行試驗,試驗方法按 6 章對應條款進行。
8.2.4 型式檢驗應提供如下資料:
a)產品技術及使用說明書;
b)產品生產和檢驗標準;
c)產品檢驗方法和檢驗規(guī)程;
d)照片或有關技術圖紙。
表5 性能檢測表
項目名稱 出廠檢驗 型式檢驗 技術要求 試驗方法 缺陷分類
A B
外 觀 √ √ 6.1 7.1 √
耐
環(huán)
境
條
件 低 溫 — √ 6.2.1 7.2.1 √
高 溫 — √ 6.2.2 7.2.2 √
恒定濕熱 — √ 6.2.3 7.2.3 √
鹽 霧 — √ 6.2.4 7.2.4 √
振 動 — √ 6.2.5 7.2.5 √
提
示
功
能 工作電源欠壓 √ √ 6.3.1 7.3.1 √
氣量不足 √ √ 6.3.2 7.3.2 √
誤操作 √ √ 6.3.3 7.3.3 √
控
制
功
能 燃氣預購氣量及用氣控制 √ √ 6.4.1 7.4.1 √
數據保持與恢復 √ √ 6.4.2 7.4.2 √
氣量累積 √ √ 6.4.3 7.4.3 √
電壓欠壓保護 √ √ 6.4.4 7.4.4 √
防
護
功
能 防護封印 √ √ 6.5.1 7.5.1 √
外殼防護等級 — √ 6.5.2 7.5.2 √
抗干擾性 磁干擾 √ √ 6.5.3.1 7.5.3.1 √
靜電保護 — √ 6.5.3.2 7.5.3.2 √
電
氣
性
能 靜態(tài)電流 √ √ 6.6.1 7.6.1 √
最大工作電流 √ √ 6.6.2 7.6.2 √
對輻射電磁場不敏感性 — √ 6.6.3 7.6.3 √
閥
門 密封性 √ √ 6.7.1 7.7.1 √
耐用性 — √ 6.7.2 7.7.2 √
卡座耐用性 — √ 6.8 7.8 √
外連接線抗拉力 — √ 6.9 7.9 √
整機密封性 √ √ 6.10 7.10 √
總壓力損失 √ √ 6.11 7.11 √
最
大
允
許
誤
差 基本誤差 √ √ 6.12.1 7.12.1 √
誤差曲線 — √ 6.12.2 7.12.2 √
測試元件的標準偏差 — √ 6.12.3 7.12.3 √
轉換誤差 √ √ 6.12.4 7.12.4 √
基表耐久性 — √ 6.13 7.13 √
可靠性 — √ 6.14 7.14 √
注:1 √為必檢項目,—為不檢項目。
2 A 類不合格不允許出現;B 類不合格,指能夠造成故障或嚴重降低產品實用性的缺陷。
9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9.1 標志
9.1.1 燃氣表正面明顯位置應標明以下內容:
a)產品名稱;
b)型號規(guī)格;
c)出廠編號;
d)制造廠商(或商標);
e)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編號;
f)最大工作壓力( kPa );
g)公稱回轉體積Vn( m3 或 dm3 );
h)最大流量值和最小流量值( m3/h 或 dm3/h );
i)單位體積的脈沖數。
9.1.2 燃氣表上應有明顯表示氣流方向的永久性標記。
9.1.3 燃氣表上應有明顯的表示 IC 卡插入方向的永久性標記。
9.2 包裝
9.2.1 燃氣表出廠時進出口裝有防止異物進入表內的蓋或塞。
9.2.2 每個產品應有單獨包裝。
9.2.3 產品包裝箱上必須有以下內容:
a)制造廠名稱及地址;
b)裝箱日期;
c)產品名稱、型號;
d)毛重;
e)包裝箱尺寸;
f)防潮標志;
g)貯運標記;
h)計量許可證號。
9.3 運輸與貯存
9.3.1 燃氣表按規(guī)定裝入運輸箱后,可用無強烈震動的交通工具運輸。運輸途中不應受雨、霜、霧直接影響,按標志向上放置并不受擠壓、撞擊等損傷。
9.3.2 貯存燃氣表環(huán)境應干燥、通風好,無腐蝕性氣體并滿足以下要求:
a)溫度 -5~40 ℃ ;
b)相對濕度不高于 70 % ;
c)貯存時間不超過 6 個月,超過 6 個月應重新進行性能檢驗。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最大流量為 160 m3/h(含160 m3/h)以下 IC 卡膜式燃氣表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 IC 卡膜式燃氣表的設計、生產、試驗與驗收。
2 標準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423.17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huán)境試驗規(guī)程 試驗Ka: 鹽霧試驗方法
GB/T 2828.1 計數抽樣檢驗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質量限(AQL)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劃
GB/T 2829 周期檢驗計數抽樣程序及表(適用于對過程穩(wěn)定性的檢驗)
GB/T 4208-1993 外殼防護等級(IP 代碼)
GB/T 6968 膜式煤氣表
GB/T 14437 產品質量監(jiān)督計數一次抽樣檢驗程序及抽樣方案
GB/T 17626.2-1998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
GB/T 17626.3-1998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CJ/T 3075.2-1998 燃氣燃燒器具實驗室 試驗裝置和儀器
CJ/T 3074-1998 家用燃氣燃燒器具電子控制器
3 術語和定義
3.1 IC卡膜式燃氣表(簡稱燃氣表) IC card diaphragm gas meter
以膜式燃氣表為計量基表,以 IC 卡為媒體,加裝電子控制器所組成的一種具有預購氣量功能的燃氣計量裝置。
3.2 基表 basic gas meter
IC 卡膜式燃氣表所采用的膜式燃氣表。
3.3 控制器 control unit
用于燃氣計量、顯示和控制的裝置。
3.4 欠壓值 minimum operating voltage
保證電子控制器正常工作的最低設定的電壓值。
3.5 總壓力損失 total pressure loss
燃氣表安裝控制閥后,在規(guī)定條件下進氣口和出氣口之間的壓力損失。
3.6 脈沖當量 pulse equivalent
基表機械運動元件中發(fā)出一個脈沖信號所代表的一個體積量。
3.7 轉換誤差 transform error
IC 卡膜式燃氣表機械計數器計量與電子顯示計量兩者間的讀數誤差。
4 型號編制
4.1 型號編制
CG - -
基表型號
L 邏輯加密卡(接觸式卡)
卡型式 Z CPU智能卡(接觸式卡)
S 射頻卡(非接觸式卡)
IC卡膜式燃氣表
4.2 型號編制示例
CG – Z –
表示:采用方框內所示的基表,配有 CPU 智能卡型式的 IC 卡膜式燃氣表。
5 一般要求
5.1 燃氣表的流量范圍應符合表 1 的規(guī)定。
表1 最大流量值與最小流量上限值(m3/h)
最大流量 Qmax 最小流量上限值 Qmin
1 0.016
1.6 0.016
2.5 0.016
4 0.025
6 0.040
10 0.060
16 0.100
25 0.160
40 0.250
65 0.400
100 0.650
160 1.000
5.2 燃氣表的內置電池使用壽命應大于 6 年。
5.3 燃氣表進出氣口接頭,應采用金屬材料制造。
6 技術要求
6.1 外觀
6.1.1 燃氣表表面平整、光潔、無開裂、劃傷、毛刺、變形等缺陷;金屬部分無銹蝕、無傷痕、無螺紋損傷,涂覆顏色一致、無皺紋、流痕、針孔、起泡等缺陷。各部件連接可靠,標志和銘牌清晰可辨。
6.1.2 閥體、控制器等各部件裝配可靠、牢固;電池盒蓋與殼體配合緊密,開合自如。
6.2 耐環(huán)境條件
6.2.1 低溫
a)儲存溫度:-25℃±2℃ ,恢復常溫后,其功能應符合本標準 6.3 、6.4 條的要求;
b)工作溫度:-10℃±2℃ ,其功能符合本標準 6.3 、6.4 條的要求。
6.2.2 高溫
a)儲存溫度:+55℃±2℃ ,恢復常溫后,其功能應符合本標準 6.3 、6.4 條的要求;
b)工作溫度:+40℃±2℃,其功能應符合本標準 6.3 、6.4 條的要求。
6.2.3 恒定濕熱
相對濕度 93±2 % ,溫度 +40℃±2 ℃ ,其功能應符合本標準 6.3 、6.4 條的要求,且外觀無銹蝕。
6.2.4 鹽霧
溫度為 35℃±2 ℃,試驗時間為 16 h ,恢復后其功能應符合本標準 6.3 、6.4 條的要求。
6.2.5 振動
燃氣表應有抗振動能力,整機應無松動,其功能應符合本標準 6.3 、6.4 條的要求。
6.3 提示功能
燃氣表應具有聲、光、圖文顯示中的一種或多種提示方式。
6.3.1 工作電源欠壓
當燃氣表工作電壓降至產品設計欠壓值時,應有明確的提示。
6.3.2 剩余氣量不足
當燃氣表預購剩余氣量減少到預定值時,應有明確的提示。
6.3.3 誤操作
當使用非本機卡,或出現其他錯誤操作時應有明確的提示。
6.4 控制功能
6.4.1 燃氣預購氣量及用氣控制功能
a)燃氣表應正確讀取預購氣量值,并開啟閥門;
b)當氣量降至設定值時,燃氣表應能自動關閉閥門,切斷氣源;
c)重新輸入氣量后,燃氣表應自動恢復供氣。
6.4.2 數據保持與恢復功能
燃氣表在斷電后,應能保持數據,恢復供電后燃氣表應能正常工作,并且表內數據應與斷電前一致。
6.4.3 氣量累積功能
燃氣表輸入預購氣量后,燃氣表內的剩余氣量應為原剩余氣量和預購氣量的和。
6.4.4 電源欠壓保護功能
燃氣表的電源電壓降至產品設計欠壓值時,應能在設定的時間內關閉閥門。
6.5 防護功能
6.5.1 防護封印
燃氣表應具備不經破壞,不能拆卸的防護封印或其他措施。
6.5.2 外殼防護等級
燃氣表的電氣控制部分應安裝在封閉的空間內,其外殼防護等級應符合 GB/T 4208-1993 中IP5×等級的要求。
6.5.3 抗干擾性
6.5.3.1 磁干擾
外界磁干擾時,燃氣表應自動關閉閥門或正常使用,并符合本標準 6.3 和 6.4 條的要求。
6.5.3.2 靜電保護
應符合 GB/T 17626.2-1998 中 2 級的要求,接觸放電 4 kV ,燃氣表應自動關閉閥門或正常使用,并符合本標準 6.3 和 6.4 條的要求。
6.6 電氣性能
6.6.1 靜態(tài)電流
內置電池燃氣表靜態(tài)電流應小于 20 A 。
6.6.2 最大工作電流
燃氣表的最大工作電流應小于 500 mA 。
6.6.3 對輻射電磁場不敏感性
應符合 GB/T 17626.3-1998 中 3 級要求,場強為 10 V/m ,頻率為 80MHz~1000 MHz ,燃氣表應自動關閉閥門或正常使用,并符合本標準 6.3 和 6.4 條的要求。
6.7 閥門
6.7.1 密封性
當閥門處于關閉狀態(tài),進氣壓力為 5 kPa 時,閥門的允許內泄漏量不應大于 0.55 L/h 。
6.7.2 耐用性
閥門開¬—關 10000 次后,應能正常使用,密封性符合本標準 6.7.1 條的要求。
6.8 卡座耐用性
經連續(xù) 10000 次插卡試驗后,其性能應符合本標準 6.4.1 條的要求。
6.9 外連接線抗拉力
當燃氣表有外連接線時,在 30 N 的外力作用下,連接線及連接件之間不得有脫落和變形。
6.10 整機密封性
輸入 1.5 倍最大工作壓力時,燃氣表不得泄漏。
6.11 總壓力損失
燃氣表的總壓力損失應在 Qmax 流量下,根據一個測量周期內的壓差波動最大值和最小值,按下列公式進行計算,其值應符合表 2 的要求。
(1)
式中: — 總壓力損失(Pa);
— 壓差波動最大值(Pa);
— 壓差波動最小值(Pa)。
表2 燃氣表的壓力損失
最大流量值Qmax(m3/h) 總壓力損失最大值(Pa)
1~10 ≤250
16~65 ≤375
100~160 ≤500
6.12 最大允許誤差
6.12.1 基本誤差
基本誤差應符合 GB/T 6968 的要求。
6.12.2 誤差曲線
誤差曲線應符合 GB/T 6968 的要求。
6.12.3 測試元件的標準偏差
測試元件的標準偏差應符合 GB/T 6968 的要求。
6.12.4 轉換誤差
轉換誤差不應超過 ±1 個脈沖體積當量。
6.13 基表耐久性
基表的耐久性應符合 GB/T 6968 的要求。
6.14 可靠性(控制部分的平均無故障工作時間)
控制部分的可靠性(MTBF)下限值應大于 2000 小時。
7 試驗方法
7.1 外觀
外觀檢驗采用目測方法,其結果應符合本標準 6.1 條的要求。
7.2 耐環(huán)境條件
7.2.1 低溫
a)儲存溫度
將燃氣表的控制器和閥門放置在實驗箱中,按每分鐘不大于 1 ℃ 的降溫速率,將溫度降至 -25℃±2℃ ,并穩(wěn)定 2h ,然后取出在室溫下恢復 2h ,檢驗控制器和閥門的功能應符合本標準 6.2.1 條的要求。
b)工作溫度
將燃氣表的控制器和閥門放置在實驗箱中加電工作,按每分鐘不大于 1 ℃ 的降溫速率,將溫度降至 -10℃±2℃ ,并穩(wěn)定 2 h ,檢驗控制器和閥門的功能應符合本標準 6.2.1 條的要求。
7.2.2 高溫
a)儲存溫度
將燃氣表的控制器和閥門放置在溫度 +55℃±2℃ 的環(huán)境中,升溫速率不大于每分鐘 1 ℃ ,達到溫度后穩(wěn)定 2 h ,然后取出在室溫下恢復 2 h ,檢驗控制器和閥門的功能應符合本標準 6.2.2 條的要求。
b)工作溫度
將燃氣表的控制器和閥門放置在溫度 +40℃±2℃ 的環(huán)境中加電工作,升溫速率不大與每分鐘 1 ℃ ,達到溫度后,穩(wěn)定 2 h ,檢驗控制器和閥門的功能應符合本標準 6.2.2 條的要求。
7.2.3 恒定濕熱
將燃氣表的控制器和閥門放置在溫度 +40℃± 2℃ ,相對濕度 93±2 % 的環(huán)境中保持 48 h ,然后取出在室溫下恢復 2 h ,檢驗控制器和閥門的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的 6.2.3 條的要求。
7.2.4 鹽霧
按 GB 2423.17 的方法進行試驗,并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a)試驗前對試品進行外觀檢查,表面應干凈、無油污、無臨時性防護層;
b)試驗溫度為 35℃±2 ℃,試驗時間為 16 h ;恢復 2 小時;
c)鹽霧試驗后,檢驗燃氣表的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的 6.2.4 條的要求。
7.2.5 振動
燃氣表在包裝條件下,放置在頻率 10 Hz ,偏移幅值 0.75 mm 的實驗臺上,按三個互相垂直的軸線上依次振動各 10 min ,試驗完成后檢驗燃氣表的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的 6.2.5 條的要求。
7.3 提示功能
7.3.1 工作電源欠壓
按本標準 7.7.4 的方法進行測試,其結果應符合本標準 6.3.1 條的要求。
7.3.2 剩余氣量不足
按本標準 7.4.1 的方法進行測試,其結果應符合本標準 6.3.2 條的要求。
7.3.3 誤操作
對燃氣表插入非本表卡或其他誤操作后,其結果應符合本標準 6.3.3 條的要求。
7.4 控制功能
7.4.1 燃氣預購氣量及用氣控制
a)測試框圖
流量調節(jié)閥
恒壓空氣源 接大氣
燃氣表
圖 1
b)測試要求
按圖 1 的測試框圖連接,并將燃氣表輸入一定氣量,檢查燃氣表的預購氣量;打開流量調節(jié)閥,當氣量減少到設定的剩余氣量值時,燃氣表應予以提示;將預購氣量降至設定值,檢查燃氣表閥門的狀態(tài);重新輸入一定氣量后,檢查燃氣表狀態(tài)。檢查結果應符合本標準 6.4.1 條的要求。
7.4.2 數據保持與恢復
按圖 1 的測試框圖連接,并將燃氣表輸入一定氣量,使其正常工作,此時記下表內剩余氣量,而后切斷燃氣表供電電源,10 min 后對其恢復供電,檢查表內剩余氣量。檢查結果應符合本標準 6.4.2 條的要求。
7.4.3 氣量累積功能
按圖 1 的測試框圖連接燃氣表。向燃氣表輸入高于預設定剩余氣量值的氣量,使其正常工作,關閉流量調節(jié)閥,讀出此時表內剩余氣量值,然后向燃氣表輸入一定的預購氣量,檢查燃氣表的剩余氣量值,應符合本標準 6.4.3 條的要求。
7.4.4 電源欠壓保護功能
a)測試框圖
開關 恒壓空氣源 接大氣
穩(wěn)
壓
電 電壓表
源
IC卡燃氣表
圖 2
b)測試儀器要求
穩(wěn)壓電源:電壓 0~12 V 連續(xù)可調,輸出電流 1 A ;
電壓表:量程與被測量燃氣表使用電壓相適應,精度 1 級。
c)按圖 2 連接被測燃氣表,將直流穩(wěn)壓電源調整至燃氣表的正常工作電壓,閉合開關,使燃氣表正常工作,然后緩慢下調直流穩(wěn)壓電源的電壓至產品設計欠壓值,此時燃氣表能予以提示,并符合本標準 6.4.4 條的要求。
7.5 防護功能
7.5.1 防護封印
用目測方法檢查燃氣表,應符合本標準 6.5.1 條的要求。
7.5.2 外殼防護等級
按 GB/T 4208-1993 的方法進行試驗,并應符合本標準 6.5.2 條的要求。
7.5.3 抗干擾性
7.5.3.1 磁干擾
按圖 1 連接被測燃氣表,將燃氣表輸入一定的氣量使其正常工作,用一塊 400~500 mT 磁鐵貼近燃氣表任何部位時,應符合本標準 6.5.3.1 條的要求。
7.5.3.2 靜電保護
按 GB/T 17626.2-1998 的方法進行試驗,其結果應符合本標準 6.5.3.2 要求。
7.6 電氣性能
a)測試框圖
1 uA
K1 恒壓空氣源 接大氣
穩(wěn) 2 A
壓 K2
電
源 V
IC卡燃氣表
K1: 電流測試開關
K2: 電壓測試開關
圖 3
b)測試儀器要求
穩(wěn)壓電源:電壓 0~12 V 連續(xù)可調,輸出電流 1 A ;
電壓表:量程與被測量燃氣表使用電壓相適應,精度 1 級;
微安電流表:量程 50 A,精度 1 級;
電流表:量程 1 A,精度 1 級;
7.6.1 靜態(tài)電流
按圖 3 連接被測燃氣表,將直流穩(wěn)壓電源調整至燃氣表的正常工作電壓,閉合開關 K2 ,測出燃氣表正常工作電壓應符合要求。然后打開 K2 ,使燃氣表正常工作,燃氣表穩(wěn)定工作后開關 K1 打至 1位,電流表測得的靜態(tài)電流應符合本標準 6.6.1 條的要求。
7.6.2 最大工作電流
按圖 3 連接被測燃氣表,將直流穩(wěn)壓電源調整至燃氣表的正常工作電壓,閉合開關 K2 ,測出燃氣表正常工作電壓應符合要求。然后打開 K2 ,使燃氣表正常工作,燃氣表穩(wěn)定工作后開關 K1 打至 2位,并使燃氣表產生開關閥動作,在開關閥動作期間,電流表測得的電流應符合本標準 6.6.2 條的要求。
7.6.3 對輻射電磁場不敏感性
按 GB/T 17626.3-1998 的方法進行試驗,其結果應符合本標準 6.6.3 條的要求。
7.7 閥門
7.7.1 密封性
檢漏儀采用 CJ/T 3075.2-1998 附錄 C 中圖 C5 標準容積式檢漏儀。
燃氣表閥門在關閉狀態(tài)下,在閥門入口處輸入 5 kPa 的氣體壓力,測其閥門的密封性應符合本標準 6.7.1 條的要求。
7.7.2 耐用性
檢漏儀采用 CJ/T 3075.2-1998 附錄 C 中圖 C5 標準容積式檢漏儀。
試驗時,閥門的開關動作應使電磁閥的速率小于 20 次/min ;電動閥的速率為 5~12次/min 。控制閥門開—關動作 10000 次后,使閥門處于關閉狀態(tài),在閥門入口處加 5 kPa 的壓力,測其閥門的密封性應符合本標準 6.7.2 條的要求。
7.8 卡座耐用性
試驗時卡的插拔速率小于 20 次/min ,當采用機械手插拔時,插拔力為其摩擦阻力 1.3~1.5 倍。重復插拔 10000 次后,檢查其性能應符合本標準 6.8 的要求。
7.9 外連接線抗拉力
外部閥門連接線在連接件外 20mm 處,以 30N 的力向外拉和向內推各 15 s ,檢查連接線應符合本標準 6.9 條的要求。
7.10 整機密封性
a)測試框圖
恒壓空氣源 出氣口密封
閥門
IC卡
燃氣表
壓力計
圖 4
b)燃氣表在閥門開啟狀態(tài)下輸入不低于 1.5 倍最大工作壓力的氣壓,持續(xù)時間不少于 3 min ,觀察壓力計示值不應下降。
7.11 總壓力損失
在空氣密度為 1.2 kg/m3 、流量為 Qmax 情況下,用傾斜式微壓計測出燃氣表進口處和出口處的壓力差,或用等效精度的其它方式讀取壓力差,總壓力損失應符合本標準 6.11 條的要求。
7.12 最大允許誤差
7.12.1 基本誤差
基本誤差的試驗方法按 GB/T 6968 的要求進行,其誤差應符合本標準 6.12.1 條的要求。
7.12.2 誤差曲線
誤差曲線的試驗方法按 GB/T 6968 的要求進行,其誤差應符合本標準 6.12.2 條的要求。
7.12.3 測試元件的標準偏差
測試元件的標準偏差的試驗方法按 GB/T 6968 的要求進行,其誤差應符合本標準 6.12.3 條的要求。
7.12.4 轉換誤差
按圖 1 連接被測燃氣表,并將燃氣表輸入一定氣量,此時記下表內剩余氣量 Q1 及基表讀數 Q2 ,使其通氣運行,燃氣表計量不少于 2 個 脈沖當量后,停止通氣,記下表內剩余氣量 Q3 及基表讀數Q4 ,(Q1-Q3)與(Q4-Q2)的差應符合本標準 6.12.4 條的要求。
7.13 基表耐久性
基表耐久性試驗按 GB/T 6968 的方法進行,其結果應符合本標準 6.13 條的要求。
7.14 可靠性(控制部分的平均無故障工作時間)
可靠性試驗按 CJ/T 3074-1998 中附錄 B 的方法進行,每 24 h 進行不少于一次氣量輸入、氣量累加、開關閥門的操作,其結果應符合本標準6.14 條的要求。
8 檢驗規(guī)則
8.1 出廠檢驗
8.1.1 燃氣表出廠時應按表5中所列項目逐條檢驗,按第 7 章對應的試驗方法進行試驗。
8.1.2 燃氣表必須經制造廠質檢部門按表 5 中所列項目檢驗合格,并附有產品合格證書方可出廠。
8.1.3 對于批量交付、驗收的燃氣表,其抽樣方法按 GB/T 2828.1 產品抽樣方案及合格水平,由供需雙方商定。對項目檢驗要求及缺陷分類,應按表 5 規(guī)定。
8.1.4 監(jiān)督檢驗按GB/T 14437的規(guī)定進行抽樣檢查。
8.2 型式檢驗
8.2.1 燃氣表型式檢驗按 GB/T 6968 的規(guī)定執(zhí)行。
8.2.2 型式試驗抽樣方法按 GB/T 2829 規(guī)定執(zhí)行,但不得少于三臺。
8.2.3 檢驗項目按表 5 中所列項目進行試驗,試驗方法按 6 章對應條款進行。
8.2.4 型式檢驗應提供如下資料:
a)產品技術及使用說明書;
b)產品生產和檢驗標準;
c)產品檢驗方法和檢驗規(guī)程;
d)照片或有關技術圖紙。
表5 性能檢測表
項目名稱 出廠檢驗 型式檢驗 技術要求 試驗方法 缺陷分類
A B
外 觀 √ √ 6.1 7.1 √
耐
環(huán)
境
條
件 低 溫 — √ 6.2.1 7.2.1 √
高 溫 — √ 6.2.2 7.2.2 √
恒定濕熱 — √ 6.2.3 7.2.3 √
鹽 霧 — √ 6.2.4 7.2.4 √
振 動 — √ 6.2.5 7.2.5 √
提
示
功
能 工作電源欠壓 √ √ 6.3.1 7.3.1 √
氣量不足 √ √ 6.3.2 7.3.2 √
誤操作 √ √ 6.3.3 7.3.3 √
控
制
功
能 燃氣預購氣量及用氣控制 √ √ 6.4.1 7.4.1 √
數據保持與恢復 √ √ 6.4.2 7.4.2 √
氣量累積 √ √ 6.4.3 7.4.3 √
電壓欠壓保護 √ √ 6.4.4 7.4.4 √
防
護
功
能 防護封印 √ √ 6.5.1 7.5.1 √
外殼防護等級 — √ 6.5.2 7.5.2 √
抗干擾性 磁干擾 √ √ 6.5.3.1 7.5.3.1 √
靜電保護 — √ 6.5.3.2 7.5.3.2 √
電
氣
性
能 靜態(tài)電流 √ √ 6.6.1 7.6.1 √
最大工作電流 √ √ 6.6.2 7.6.2 √
對輻射電磁場不敏感性 — √ 6.6.3 7.6.3 √
閥
門 密封性 √ √ 6.7.1 7.7.1 √
耐用性 — √ 6.7.2 7.7.2 √
卡座耐用性 — √ 6.8 7.8 √
外連接線抗拉力 — √ 6.9 7.9 √
整機密封性 √ √ 6.10 7.10 √
總壓力損失 √ √ 6.11 7.11 √
最
大
允
許
誤
差 基本誤差 √ √ 6.12.1 7.12.1 √
誤差曲線 — √ 6.12.2 7.12.2 √
測試元件的標準偏差 — √ 6.12.3 7.12.3 √
轉換誤差 √ √ 6.12.4 7.12.4 √
基表耐久性 — √ 6.13 7.13 √
可靠性 — √ 6.14 7.14 √
注:1 √為必檢項目,—為不檢項目。
2 A 類不合格不允許出現;B 類不合格,指能夠造成故障或嚴重降低產品實用性的缺陷。
9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9.1 標志
9.1.1 燃氣表正面明顯位置應標明以下內容:
a)產品名稱;
b)型號規(guī)格;
c)出廠編號;
d)制造廠商(或商標);
e)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編號;
f)最大工作壓力( kPa );
g)公稱回轉體積Vn( m3 或 dm3 );
h)最大流量值和最小流量值( m3/h 或 dm3/h );
i)單位體積的脈沖數。
9.1.2 燃氣表上應有明顯表示氣流方向的永久性標記。
9.1.3 燃氣表上應有明顯的表示 IC 卡插入方向的永久性標記。
9.2 包裝
9.2.1 燃氣表出廠時進出口裝有防止異物進入表內的蓋或塞。
9.2.2 每個產品應有單獨包裝。
9.2.3 產品包裝箱上必須有以下內容:
a)制造廠名稱及地址;
b)裝箱日期;
c)產品名稱、型號;
d)毛重;
e)包裝箱尺寸;
f)防潮標志;
g)貯運標記;
h)計量許可證號。
9.3 運輸與貯存
9.3.1 燃氣表按規(guī)定裝入運輸箱后,可用無強烈震動的交通工具運輸。運輸途中不應受雨、霜、霧直接影響,按標志向上放置并不受擠壓、撞擊等損傷。
9.3.2 貯存燃氣表環(huán)境應干燥、通風好,無腐蝕性氣體并滿足以下要求:
a)溫度 -5~40 ℃ ;
b)相對濕度不高于 70 % ;
c)貯存時間不超過 6 個月,超過 6 個月應重新進行性能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