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昨日在其官方網(wǎng)站上公布了《東莞市城市綜合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這套標準將從今年8月起試行3年。處罰標準主要包括了燃氣安裝銷售、建設工程質(zhì)量管理兩大方面。這也意味著,行政部門對這兩大領域的處罰將有較為細化的明確標準。
文/記者鐘達文
在家倒臥氣瓶也可能被罰
根據(jù)這套處罰標準,未取得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jīng)營活動將受到重罰。即便是“初次違法”,且涉案金額10萬元以下的,也需“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罰款”,而涉案金額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額就將達到25萬元。
如果違法者經(jīng)責令停止經(jīng)營后,繼續(xù)實施違法行為的,或其經(jīng)營活動導致發(fā)生燃氣安全事故的,或涉案金額50萬元以上的,更將被處50萬元罰款。
而對于很多市民深惡痛絕的燃氣摻雜、摻假行為,處罰標準進一步細化了。燃氣企業(yè)摻雜、摻假超過10%以內(nèi)的,或充氣量的誤差超過國家規(guī)定標準5%以內(nèi),將被處2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還將被責令停業(yè)整頓,最嚴重的摻雜、摻假處罰為“超過20%”,或者充氣量的誤差超過國家規(guī)定標準10%以上的,且累計次數(shù)超過3次的,不僅要被處5萬元罰款,還必須吊銷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并提請政府予以關閉。
對于普通市民來說,也有一些“禁區(qū)”,例如“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加熱、摔、砸氣瓶,使用燃氣時倒臥氣瓶”、“使用超期限未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氣瓶”、“用明火試驗是否漏氣”等,這些存在安全隱患的行為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還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如果發(fā)生了燃氣安全事故的,還必須給予警告并處3000元罰款。
用假證驗收最高罰50萬元
建設工程質(zhì)量是這套處罰標準的另一個重點規(guī)范的領域。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就擅自交付使用的將被分為四個檔次進行處罰。其中工程額小于30萬元的屬于“輕微”違法,不予罰款。而工程額大于30萬元小于50萬元的,就要處工程合同價款2%的罰款了。
如果工程額大于50萬元小于100萬元或者工程額大于100萬元的,就將分別處以工程合同價款3%或者4%的罰款。
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當然也行不通。即便是工程額小于30萬元的“輕微”情節(jié),也要被處20萬元罰款,而如果工程額大于30萬元小于50萬元的“一般”情節(jié),處30萬元罰款。
如果工程額大于50萬元小于100萬元,以及工程額大于100萬元的就可以看作“嚴重”和“特別嚴重”,建設單位將被處以40萬元和50萬元的罰款。